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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7-03

【字号: | |

庄政办发〔2008〕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庄河市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果,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现对2006年5月15日通过的《庄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庄政办发[2006]30号)和2007年5月1日通过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参加对象

  各乡镇、街道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籍所在地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不允许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2008年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大连市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80元,我市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5元提高到25元,乡镇、街道财政补助年每人每年5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0元。从2009年起,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0元。

  三、缴费时间

参合农民于当年的10月20日到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缴费时间,过期不补,当年12月21日至30日为乡镇、街道对缴费人员录入时间,要求参合人数和录入人数必须相符。

  四、补偿标准

  1. 起付线标准:住院补偿实行分级按比例累计计算,设立起付线、封顶线。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医疗费报销的起付线为50元/次,封顶线为7000元(全年累计);在庄河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报销的起付线为100元/次,封顶线为10000元(全年累计);市外定点公立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的起付线为500元/次,封顶线为12000元(全年累计)。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费用各级医院全年累计补偿不超过20000元。

    2. 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乡镇级门诊就医与报销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经费包干使用。门诊补偿比例不变,补偿比例仍为30%(采取乡镇卫生院包干,年人均不突破12元,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颁布)。乡镇和市直医院门诊中药饮片补偿比例为40%,市级以外医疗机构不设门诊报销(急诊除外)。

  3. 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分级累计进行补偿。

  (1)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标准为60%。

  (2)市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为50%。

  (3)市中医医院属中医或中西医结合治疗的住院补偿标准为55%。

  (4)经转诊至市外公立医院住院补偿标准仍为35%。 

诊疗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本市以外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内的按辽宁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执行,增加药品另行规定。

  (5)住院正常分娩的纳入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偿。

  五、几点说明

  1. 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免起付线是针对患肿瘤的放疗、化疗患者。

  2.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医疗费收据原件(含出院记录、总费用清单),复印件一律不予报销。

  3. 患尿毒症需要在门诊透析的参合农民,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季度末按所在定点医院住院标准给予补偿一次。

  4. 孕产妇正常分娩的纳入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予补偿,新生儿当年参加合作医疗的给予补偿,未参加者不享受合作医疗政策,人流、引产、非疾病原因终止妊娠手术的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5. 经转诊至大连市公立医院的起付线为500元,转诊至大连市以外辽宁省以内公立医院的起付线为800元,转诊为省以外公立医院的起付线为1000元,符合条件但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线再增加200元,不符合转诊条件的新农合不予补偿。

  6. 中药饮片的门诊报销,市内各医疗单位从4月1日起执行。

  本补充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 卫生  农村  医疗  规定  通知

  抄送: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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