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救灾捐赠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7-16
庄政办发〔2008〕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以及大连市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加强全市支援四川灾区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救灾捐赠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市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
二、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三、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只限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可以接收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并按要求组织上缴。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须及时报市民政局统计备案,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审计局。接收捐赠及其上缴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救灾募捐活动,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市民政局或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
五、各地区、各系统和各单位代收的捐赠资金和物资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张榜公布。接收捐赠的款物要全部及时上缴,不得截留和挪用。接收捐赠要有严格的工作程序,必须做到账款相符,账物相符。
六、要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系统和各单位在捐赠工作中要及时开展自查活动,要加强内部监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责任。在捐赠活动中,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要责令退还;对直接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凡我市开展的其他社会捐赠活动,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民政 捐赠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
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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