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贫困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抢救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26
庄政办发〔2008〕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贫困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抢救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庄河市贫困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抢救救助办法
为提高我市人口人均期望寿命,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保障贫困高危产妇分娩安全,降低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实施意见》(大委发〔2005〕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资金的来源
市政府设立贫困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救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将专项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拨款10万元以上,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
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资金使用
(一)救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辖区内城市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农村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贫困家庭孕产妇及新生儿家庭,或是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孕产妇及新生儿,包括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2.急诊和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住院分娩的危重孕产妇,如患有危及生命的妊娠合并心、肝、肾疾病以及重度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产科大出血、羊水栓塞等疾病的危重孕产妇。
急诊和高危新生儿管理中心住院的危重新生儿,如患有危及生命的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颅内出血、缺氧缺血性脑病、早产儿等疾病的危重新生儿。
(二)救助标准:
贫困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医疗费用除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和《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报销外,自负部分医疗费按比例予以补偿,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按60%补偿;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按70%补偿;30000元以上按80%补偿,确属特困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救助标准可由贫困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救助领导小组根据救助具体情况确定。
(三)资金使用:
1.用于临床救治的医药费用。
2.用于临床输血及资金补贴。
3.用于院前急救及运输费用。
4.用于医护人员院前院内救治会诊、死亡评审相关费用。
三、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民政、残联、妇联、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贫困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救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预防保健科,负责资金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卫生局设立救助资金专用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及新生儿家庭均可申请医疗救助,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和市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管理中心核实,报贫困高危孕产妇及新生儿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主题词:卫生 妇幼保健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新闻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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