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关于全市渔船安全生产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19
庄政办发〔2009〕17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海洋渔业局《关于全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关于全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和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三日
关于全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全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据大连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和大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按照构建“平安渔业”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促进渔业企业和渔船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综合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实现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与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依法清理、取缔“三无”船舶。整治无登记证书、船检证书、捕捞许可证书的船舶非法从事渔业海上生产的行为。强化源头监管,依法清理、取缔无证船厂和沙滩船厂。
(二)加强渔船安全适航监管。整治各类渔船不按规定刷写船名号、悬挂船名牌、多船一牌(套牌);各类渔船不按规定配备和设置救生、消防、通信、导航设备及号灯号型;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或冒名顶替、无证上岗、无证驾驶;船舶所有人不为渔业从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安全生产投入不落实等行为。
(三)加强渔船安全作业与航行监管。整治各类渔船非法从事非渔运输、载客海上观光、游钓;小型渔船超风级、超航区、超载、超员;无视国际海上航行及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执行在特定水域通航的强行报告制度和船舶定线制度、在交通管制水域和通航密集区锚泊、作业等的行为。
(四)加强转港生产渔船跟踪监管。严格执行《大连市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整治不按规定编队航行、作业,在海上肆意抗风熬潮的行为;严厉查处、坚决打击渔船越界捕捞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港口安全监管。整治不符合消防、通信、救助安全标准规定的渔港、自然渔港以及渔港和码头安全基础设施缺项、漏项等隐患。
(六)强化渔船抢险救助。严格事故报告,整治渔船不按法定要求配备通信设备、应急报警通信方式不规范行为;严肃查处和消除私设频点、乱用频道的行为。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肃查处隐瞒和谎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根据大连市政府统一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开始至2009年6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与自查、整改阶段(从即日起至4月30日)。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自查、整改工作。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全市宣传发动和自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效果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4月30日前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第一阶段工作情况。
(二)挂牌督办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继续深入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抓好挂牌督办的重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和重点隐患的整改,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专项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专项整治总结。于6月1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政府。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实施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责任措施到位。要以浅海杂色蛤采捕为重点,抓好底播养殖安全大检查;以浮筏养殖为重点,抓好浮筏养殖产品收获期安全大检查。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赵兴基任组长、市渔安委各单位和工商局以及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庄河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庄河市渔港监督,联系人:孙毅,联系电话:13384119716)。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由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参加的专项组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努力营造专项整治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把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到渔村、渔港、渔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通力合作,确保专项整治达到预期的目标。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渔业、海事、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通力合作,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统一步骤、各有侧重,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使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明确责任,强化各项监管工作的落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对全市专项整治情况加强指导和督查。工商部门要严格查验造船企业营业执照;渔业、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强化执法措施和手段,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对暴力抗法和严重干扰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清理、取缔工作和监管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要实行问责制。
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此方案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3月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全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和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方案
为切实做好清理、取缔“三无”渔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和渔船监管工作,细化各项监管措施,按期完成清理、取缔目标任务,彻底清除“三无”渔船重大安全隐患,建立规范的渔船生产安全秩序,积极预防和减少渔船安全事故,坚决遏制渔船较大、重大事故发生,依据大连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彻底清理、取缔我市范围内非法存在的所有“三无”渔船,使所有渔业船舶都符合法定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规定,具有合法、规范的船名船号,建立起规范的渔船安全生产秩序。
二、工作步骤
全市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即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摸底调查阶段(从即日起至3月6日)
一是开好动员部署会。认真传达学习省、市关于清理、取缔“三无”渔船有关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清理、取缔“三无”渔船的基本内容、完成时限和标准要求。二是广泛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此次清理、取缔“三无”渔船的目的、意义,把有关政策要求宣传到每个渔村、码头和渔民家中。三是搞好调查摸底。各沿海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一船地对“三无”渔船进行全面深入的普查,切实摸清辖区内“三无”渔船的情况,并登记备案。
(二)检验登记、纳入管理阶段(3月7日至4月15日)
对申请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进行检验和登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渔船发放专项船舶管理及捕捞许可证书。
(三)依法查处、拆解处理阶段(4月16日至6月15日)
主要采取陆地和海上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依法查处、拆解处理“三无”渔船。重点对自然港湾、未设渔监机构的码头进行检查。开展一至两次全市海上检查专项行动,抽调渔政船开展异地交叉检查。对未申请及未得到批准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一律实行强制性拆解。
(四)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
组织一次“回头看”,着重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好固强补弱的工作,市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取缔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单位开展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情况,特别是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工作措施
(一)各级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机构派出专项工作组,逐级分头包干负责对沿海乡镇、街道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的检查督查和指导协调。
(二)采取依法强制拆解和政策化解的方法,针对辖区内“三无”渔船和“季节船”实际情况,结合清理、取缔实际效果需要,按全市统一制定改变“三无”和“季节”性质、可纳入特定渔业船舶管理序列的专项政策,实行纳入管理申请制度。对经申请并批准纳入管理的,按照法定渔船管理程序纳入特定专项管理序列;对隐匿或拒不申请纳入管理的,一律没收,立即拆解。
(三)对经普查备案的“三无”渔船,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渔港监督机构指令到指定码头、岸滩或船厂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移泊、移动,待集中处理。
(四)对申请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由各相关渔业主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