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05
庄政办发〔2009〕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庄河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城市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巩固提升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据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庄河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庄河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城建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规划局、城建局、环保局、工商局、交通局、爱卫会以及城关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兴达街道办事处、昌盛街道办事处的分管领导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城市管理责任单位进行城市管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考核激励机制,采取科学客观的测评方法,表彰先进,推动城市管理向科学、和谐、高效、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市容市貌管理情况;
(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三)园林绿化管理情况;
(四)市政设施管理情况;
(五)城市管理执法情况;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管理任务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取专项考核、综合考核、定向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项考核: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综合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反映,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资料,年度总评比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考核评比:
专项考核和综合考核满分均为100分,考核工作以日常专项考核为主,综合考核为辅,年终总评两项相加。
具体评分办法另见考核实施细则。
第八条 奖励办法:
综合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获得城市管理工作优秀单位;综合考评得分90——95分的(不含95分),获得城市管理工作达标单位;低于90分的为未达标单位。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由考核部门及机构按职责进行考核;
(二)考核部门及机构根据考核的情况,填写评议考核表,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考核部门及机构拟制考核报告,报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条 对考核中未达标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庄河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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