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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10

【字号: | |

庄政办发〔2009〕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


         庄河市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保障河道行洪及公共安全,保护河道生态建设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大连市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部署、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集中整治”的原则,整治影响行洪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涉河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二、任务目标
  依法整治全市范围内河道采砂秩序,清除河道行洪障碍,取缔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采砂行为及违法占河行为。提高河道防洪能力,规范河道管理秩序。
  三、整治主要内容和重点整治范围
   (一)主要内容:
  1.依法取缔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河道采砂场。
  2.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河砂、毁堤采砂和威胁铁路、公路桥梁、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其它跨(穿)河建筑物安全及影响公共安全的采砂行为。
  3.整顿未按照许可批准的开采方式、作业范围,超范围、超深度开采河砂及未按要求恢复河床、整平砂坑等违规采砂和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
  4.依法取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养殖圈(码头)等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5.依法取缔在河道堤坝上种植的庄稼及在河道内栽植的林木等影响河道安全的行为。
  6.未经水务部门批准兴建的跨(穿)河建筑物。
  (二)重点整治范围
  整治的范围主要包括:碧流河、英那河、庄河、湖里河、蛤蜊河、寡妇河、地窨河等主要河流(段)及其它影响交通、电力、通讯等跨(穿)河设施安全的河流(段)。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庄河市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兴基      副市长
  副组长:王玉福      市水务局局长
  成   员:于政英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仁悦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耀适      市交通局副局长
      祁忠连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尹相林      市水务局副局长
      郝家明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刘绪良      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
      常  城       市矿管办主任
      梁春祥      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水务局),办公室主任尹相林(兼)。
  五、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的专项整治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信息反馈、违法涉河行动的分类;依据水利法律、法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及违法占河等涉河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制定河道生态工程建设规划、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禁采区。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执法责任的落实、指导以及行政执法争议的调处。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安全进行及打击非法盗采河砂等涉河违法行为;对妨碍公务、抗拒执法者依法予以惩处。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矿管办:负责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占用耕、荒(滩)地的采砂场查处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工作经费。
  市交通局:负责对在公路或桥梁控制区范围内违法采砂等影响公路、桥梁及其构筑物安全的行为及超载的砂石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清理河流入海口处海域内违法违规养殖圈等行洪障碍。
  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对采砂毁林及其它非法采伐河道护堤(岸)林地行为进行查处。
  各乡镇、街道:负责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任务。
  六、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发动阶段(即日起—5月8日)
  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的认识。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9日—20日)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要求,对照工作的内容和重点,逐一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个别历史遗留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确定整改时限。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攻坚阶段(5月21日—6月5日)
  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未能及时清理和纠正的涉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专项整治行动走过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认真调查核实后,予以处理。对检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符合立案标准的,坚决立案查处;对阻挠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6月6日—6月25日)
  集中攻坚阶段结束后,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汲取经验教训,并将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打击清理非法采砂及违法占河等涉河违法行为提高到保防洪安全、保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高度来认识,切实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清除行洪障碍,建设生态河道。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担负起防洪和河道生态工程建设的责任。对毁坏的堤防及其它防汛设施要责令采砂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因采砂在河道内形成的深坑、砂坝、弃渣堆及违法兴建的养殖圈(码头)等行洪障碍,要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采砂、违法占河的当事人限期平整恢复、清除。对多年形成的责任不清的行洪障碍,由市政府组织力量清除,保证行洪安全。
  (三)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行政执法。在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水务主管部门要制定经常性管理制度,变集中整治为常规化管理,加强对河道的动态监管和在建项目的跟踪检查,不断提高河道执法管理水平。其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加大对无证采砂、违规采砂、非法采砂等行为的治理力度,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防止出现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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