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28
庄政办发〔2009〕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由六个月调整为三个月。
二、参保老年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上调5个百分点。即:在庄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二级医院50%、一级医院55%分别调整为二级医院55%、一级医院60%;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40%调整为45%。
三、低保人员住院不再实行定点医疗,低保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住院起付标准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65%、70%;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四、未成年居民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60%调整为65%。未成年居民发生的无第三者责任的意外伤害门诊合理治疗及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用药费用,不设最低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5%的比例报销,年度内限额报销500元。所报销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计入每人年医疗保险可报销总费用内。
五、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800元。
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服务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经办效率,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城镇居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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