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30
庄政办发〔2009〕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庄河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在我市辖区内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验证,并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有关证件后一个月内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而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内部自律,严格依据章程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重大活动要提前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并合理使用会费,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刻制印章介绍信和登记证书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印章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印章,应向民政部门交回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票据准购证明到财政部门申购票据。对无上述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准购。
民政、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票据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持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未持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登记证书已过有效期或未加盖年检印章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检。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到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按有关规定完成清算事宜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民政部门核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1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开户介绍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银行申请设立账户,并在账户设立五日内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时参加年检,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不参加年检或年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可以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民政部门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整改结果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可以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担任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二十条 新闻单位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或发布广告前,应与民政部门沟通,确认其合法性。未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新闻单位不得宣传报道和发布广告。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三)监督、指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负责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的验资报告及变更、年检的审计报告可由民政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须依法公告,公告费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必须按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会员变动超过总数5%以上的,应及时报民政部门备案。
业务范围发生改变,应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并报民政部门核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对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执法行为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八条 成立庄河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局具体负责解释,自颁布30日后实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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