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24
庄政办发[2009]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林地资源管理,解决当前我市林地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好林地资源,更好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国家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大连市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将综合治理阶段延期至2009年11月30日,将总结提高阶段顺延为2009年12月1日至31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大局出发,全力协调好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把林地治理工作抓实抓好。
鉴于部分领导工作变动,将庄河市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组 长: 孙 明 市长
副组长: 赵兴基 副市长
李 力 副市长
成 员: 王德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珏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副主任
傅延国 市林业局局长
王文圣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郑安富 市公安局副局长
于春治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郭仁悦 市财政局副局长
隋学家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郭吉雨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健良 市城建局副局长、市城乡建设
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 军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宋炳坤 市法院副院长
刘英华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国胜 市林业局副局长
梁春祥 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森林公安局,联系电话:89843988,89813379),梁春祥兼办公室主任。
二、加大整治力度
此次行动整治重点是占用林地采石、挖沙、取土、开矿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
1.对占用林地行为的处理。对现已占用的林地,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对由历史形成现继续占用的林地,无法确定相关责任人占用面积的,依据《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给予处罚,第三款“未经批准,利用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四款“擅自占用特殊保护林地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以上处罚应扣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地使用证和以往行政处罚过的林地面积。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行政许可而使用林地的,由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依法予以关停,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林地使用后的恢复。对已建立使用林地管理档案的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责令缴纳林地恢复保证金,待林地恢复后予以返还,对拒不恢复林地的由林业部门使用保证金予以恢复;对事后确属难以恢复的林地,可实行异地恢复保证占补平衡,以确保林地总量不减少。对事后完成异地恢复林地并验收合格的,由林地权属所有人、林地使用人共同提出申请,林业站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经省林业厅进行林地资源变档备案。
三、健全档案监管
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行政许可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使用林地管理档案,实行全程监管。
1.规范占用林地面积。采用埋设界桩的方法固定现已占用的林地,确定界桩数量并使用GPS实测出界桩的坐标。
2.建立林地管理档案。以每处使用林地的法人(或个人)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占用林地的位置,坐落林班、小班,林地种类,占用面积,林地界桩个数以及坐标,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地使用证,以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经林地权属所有人、林地使用人、乡镇林业站见证后,各方在林地管理档案上签字、盖章,由监管单位存档保存。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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