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0
庄政办发〔2009〕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排查鉴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扎实推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确保我市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如期完成,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排查鉴定技术指南》(试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排查鉴定实施方案》和《大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庄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校舍排查鉴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大连市政府对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庄河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等规定,对全市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所逐栋排查鉴定,为制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打下坚实基础,为实施校舍加固改造和迁移避险提供主要技术依据。
要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鉴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含七度)地震高烈度区校舍以及经初步排查鉴别为危房的校舍;对已经完成鉴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应尽快予以改造,鉴定一所,改造一所,提高工作效率。
二、排查鉴定范围、主要任务和完成时限
(一)排查鉴定范围。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的范围是全市城乡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不再重新进行鉴定。
(二)主要任务。校舍排查鉴定的主要任务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建立档案。
1.校舍选址安全排查。指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对拟建、已建校舍选址遭受洪涝、台风、地质灾害、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或专门处置的意见。
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指在确认校舍选址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3.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指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并出具鉴定报告。
4.建立档案。校舍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和鉴定报告应报当地校安办备案,针对校舍排查、鉴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每一栋校舍建立安全档案,并纳入全国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基本安全情况。
(三)完成时限。所有校舍排查工作要于2009年8月20日前完成,并提出是否需要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鉴定工作要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工作机制和资金安排
市政府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统筹组织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根据大连市相关部门提供的地质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负责组织教育、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务、地震、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具体实施校舍排查鉴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排查鉴定工作所需经费。
四、实施步骤
(一)校舍排查的步骤
1.排查准备。校安办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成立排查专业组织;由教育部门负责向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发出通知,配合建设部门准备好本校所有校舍的图纸资料、勘察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同时由教育部门提供适当比例尺的中小学校舍分布图,以便于相关部门将每一座校舍与现有的各类灾害易发区图(以区市县为单元,1:100000图系)叠加;由校安办负责制定校舍排查记录。
2.排查实施。按照排查方案,对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所逐栋排查。
3.出具报告。根据排查结果,由负责排查的专业机构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
(二)校舍鉴定的步骤
1.初步调查:对图纸资料、建筑物建设和使用历史、受灾历史等进行现场考察,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2.详细调查:进行结构基本情况勘察、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文资料分析调查等。
3.安全性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A、B、C、D四个安全性等级。
4.适修性评估: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评估。
5.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在对本地校舍进行逐栋鉴定的基础上,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三)校舍抗震鉴定的步骤
1.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首先开展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的第一级鉴定,当第一级鉴定无法得出结论时,开展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的第二级鉴定,针对校舍进行大震抗倒塌能力的验算和复核,并同时进行建筑结构检测。
4.按照规范的校舍建筑抗震性能评价标准,对现有校舍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根据《防震减灾法》规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校舍建筑,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
五、排查鉴定的主要内容及分工
(一)校舍排查
1.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国土资源、地震、水务、气象、安监、消防等部门完成)。应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及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威胁情况。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危险地段上的校舍应避险迁建或采取相应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下述地段应确定为危险地段: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可能发生地震地质灾害的部位;遭受病险水库、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雷电、龙卷风等气象灾害高发区,与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相毗邻的场地;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
应查明下述地段对校舍安全的影响,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或禁止建设地段,国土资源、地震、水务、气象、安监、消防等部门应组织专项评估: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震断裂带、山洪、泥石流等场地;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难以整治的场地;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场地;洪泛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及山洪、台风、暴潮严重威胁区;与大型可燃材料堆场相毗邻的场地;历史上地震地质灾害影响严重的场地;存在其他对建设用地限制使用条件的场地。
2.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教育、建设、设计、勘察、地震、消防、气象等部门完成)。基本内容包括:校舍概况(名称、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代,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建筑物基本情况(高度、层数、建筑体型、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等),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文件情况,抗震设防、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防洪、抗风、防雷击、排除用地安全威胁等防灾情况及使用的防灾标准,历史使用和维修改造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隐患等。
下列校舍应作为排查重点并优先安排鉴定工作:发现结构安全有问题的校舍;老旧校舍,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违章违规建造、加层或拆改结构的校舍;位于地震烈度七度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照78版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且未做抗震加固的校舍;位于山洪泥石流易发区的校舍;耐火等级和疏散设施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校舍;设计建造后当地地震设防烈度(地震动参数)提高了的校舍;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校舍;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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