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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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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政办发   [2011]    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庄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步伐,切实改善农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大连市农村安全自来水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范围内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及大连市财政配套安排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是指解决我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国家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饮水不安全的,不再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范围。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国家、大连、庄河市级、乡级财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核定人均投资标准为1200元/人,庄河市级以上财政补助65%,乡级财政和受益群众承担35%。原则上群众应负担管道土方开挖、回填以及进户管道和水表安装等费用。对自筹部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形成书面材料,与申请立项报告一起上报。

  第五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林水、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国土、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签订目标责任书,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

  1.市林水局负责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设)的编制,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指导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2.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林水局做好项目规划的编报、计划下达等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

  4.市卫生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区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监测等工作。

  5.市环保局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域相关工作。

  6.市国土局负责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域占地和工程建设占地、用地等问题。

  7.市监察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监察。

  8.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9.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工程用地协调、青苗赔偿、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和工程的后续管理维护。


  第七条  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和督查制。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任务落实到人,对影响工程进度和不按时完成任务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水量达到每人每天45升以上,用水方便程度达到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连续 100天不下雨有水饮用。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应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以城带乡,以乡带村,集中成片,讲求效益”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时要注重四个结合,即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控制水源性疾病建设相结合,与城区自来水管网外延相结合。项目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水源状况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建设山泉井、大口井、深井、城市管网外延等各项集中供水工程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村屯按村民“一事一议”程序报乡镇、街道,每年6月底前,由乡镇街道汇总报市林水局,市林水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编制年度计划并上报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发改委及大连市财政局。

  使用中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乡镇为单元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乡镇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计划文件;

  2.乡镇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3.群众自筹资金和义务出工的“一事一议”材料;

  4.地勘单位出具的水文地质勘测或抽水试验报告;

  5.疾病防控中心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6.运行管理单位及管理责任人落实文件;

  7.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自筹资金到位和国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列入大连市农村饮水安全计划的项目,由市林水局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每年10月底前,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大连市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项目区行政一把手为本项目区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专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四制”执行、施工进度控制、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协调及总结等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队伍管理。按照《庄河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要选择在以往水利工程建设中有良好信誉和业绩的队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要在工程交付使用二年内负责工程的维修。供水管道开挖、进户管材、水表、部分工程征地及青苗补偿等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受益村通过“一事一议”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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