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法治化】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指南
发布日期:2025-12-04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推动信访问题依规依法化解的重要举措。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办理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列信访事项,即适用信访程序和途径办理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复查
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单位的信访处理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复查意见的过程。《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信访事项复核
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单位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对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复核意见的过程。《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目前,我市信访事项复查的申请与受理、实质审查等工作,按照《辽宁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大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执行。申请信访事项复查请至庄河市世纪广场1号庄河市信访局信访接待大厅办理,咨询电话:89706234。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100号)
https://www.dl.gov.cn/art/2014/12/16/art_854_368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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