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6
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不服处罚决定的,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庄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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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人 |
身份证号 |
处罚决定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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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袁崇山 |
21022519******0117 |
2102832200625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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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白智勇 |
15042819******2035 |
2102832200625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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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沈凤云 |
21022519******0241 |
2102832200625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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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维波 |
21022519******0156 |
2102832200625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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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孔宪忱 |
21022519******0332 |
2102832200625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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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徐艳华 |
21022519******009X |
2102832200625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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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宫振浩 |
21022519******0115 |
2102832200625652 |
庄河市公安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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