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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连兴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发布日期:2025-09-12

【字号: | |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

市监()罚催〔20251


大连兴强食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2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2025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100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言顺、王冠 联系电话: 0411-89813927

联系地址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88号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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