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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办理审核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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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创业担保贷款办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注: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受理方式

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主体向经营实体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格审核申请。

三、办理要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

2.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如需要);

3.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4.特定类型申请人还需提供:

(1)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2)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释放相关证明材料;

(3)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如需要);

(4)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需提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网络商户需提供网上实名注册登记截图复印件、6个月以上交易流水;

(6)返乡创业农民工及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标注农村户籍的《居民户口簿》。

(7)脱贫人口相关证明。

上述要件可通过系统获取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

2.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如需要);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如需要);

4.申请认定前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如需要);

5.在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交换平台http://gx.lngs.gov.cn/的“小微企业名录”子系统“小微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栏目中,可以查询下载到该小微企业名录信息或由申请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需要);

6.申请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需完成备案手续)及身份证明材料(如需要)。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pdf
    附件2:附件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pdf

责编: 庄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来源: 庄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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