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24
为切实解决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实施意见》(大中法〔2019〕251号印发)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明确如下:
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实施主体。二、工作要求。1.市自然资源局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时,应明确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组织实施机关。同时将相关申请事项书面告知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并在裁定书指定期限内实施完毕;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实施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
3.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实施,坚持思想动员和协调化解优先,最大限度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执行前,要做好执行风险评估,慎用强制手段,防止发生重大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强制执行期间,要做好全过程记录和证据保全,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4.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配合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强制执行工作。
文件:《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的通知》
http://dlzh.gov.cn/html/newsShow_14_0_4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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