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庄河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相关政策须知
发布日期:2020-11-13
你们好!
根据《关于做好大连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大医保发[2019]110号)文件精神,凡已经参加了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我市参保人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两种疾病,可到庄河市下述三家医疗机构确诊后,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全年随到随检。
一、确诊医疗机构
庄河市中心医院、庄河市第二人民医院(青堆镇)、庄河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时需携带患者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具有确诊意义的病历等相关材料)
二、用药范围
“两病”患者门诊保障用药,限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
三、保障水平
“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起付标准与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合并执行;统筹基金支付65%;季度统筹支付限额:高血压为50元,糖尿病为100元,同时患有“两病”人员,按糖尿病限额执行。限额不滚存、不累计。年度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参保时所在季度限额可全额享受。
四、定点医疗机构
“两病”患者确诊后,门诊用药保障实行定点就医,我市“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五、政策衔接
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慢病病种保障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继续按原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人员,纳入门诊慢病规定病种高血压、糖尿病保障范围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同时终止。“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与居民医保其他门诊统筹支付待遇可以兼得。“两病”患者在门诊使用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时,优先通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结算。
↓↓↓上面文字太多,您也可以参照下面的表格了解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待遇表|
病 种 |
确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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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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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携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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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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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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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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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 |
1、庄河市中心医院;
2、庄河市第二人民医院;
3、庄河市第三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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