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申报户口(不含事实收养)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1-05-04
一、申请手续
(一)社会福利院收养
1.市民政局出具的《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或《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
2.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 《捡拾弃婴(儿)登记表》(内含派出所《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持《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的可不提供) 。
3.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份后填写的《大连市XX区(市、县)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4.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5.社会福利院提供的辽宁省民政厅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持《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的可不提供)
(二)公民个人收养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确认收养人与弃婴、孤儿非亲子关系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
5.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报告》。
6.养父母民族不同的,需提供《大连市XX区(市、县)民族成份登记确认申请书》。
二、审核程序
社会福利院收养的,由福利院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公民个人收养的,由收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三、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完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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