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周岁以下居民姓名变更更正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1-05-11
一、基本手续
1.《常住人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户籍内勤填写)。
2.《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法律委托书)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续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能反映与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因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
4.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再婚《结婚证》,及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同意意见书。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6.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7.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由内勤民警提供书面清单)。
三、审核程序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理完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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