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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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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庄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业经庄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印发)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依法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制度设计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其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或以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为准)家庭户中年满16周岁以上(以自然资源局征地情况说明日期为截止日)的在籍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一)家庭户土地全部或50%以上(不含50%)被征收或征用的;

(二)家庭户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未达到50%以上(含50%)的,按被征收或征用土地面积占家庭户人均土地份额的比例确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土地台账登记的家庭户土地面积和人口数为依据,用家庭户土地面积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家庭户人均土地份额。当家庭户中有人员在本次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面积占家庭户人均土地份额50%以上(不含50%)时,确定其为养老保障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行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和专项调剂金相结合制度。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具体包括:

(一)集体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个人和集体分别按照养老保障资金总额40%和30%的比例缴纳个人账户资金,所需费用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费中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第八条 市政府按照养老保障资金总额30%的比例缴纳统筹账户资金,所需费用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第九条 市政府按照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用于解决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给付超过预期寿命的养老保障待遇等资金支付问题。

市政府应根据资金收支和运营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弥补调剂资金不足。并可通过社会捐助、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等资金,补充调剂资金。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根据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人均预期寿命、分摊年限及资金保值增值率等因素确定。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实行差别费率;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实行固定费率。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征地情况说明,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及提供的模板准备相关材料。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乡镇政府审核土地承包家庭户成员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核准。乡镇政府需将核准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村(居)委会对公示后的参保对象基本情况进行整理,建立村级参保对象基本情况备查档案,填写“庄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审批表”,连同参保人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申报资料确认参保人员身份、核定缴费数额,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及其利息收入。个人账户资金归被征地农民个人所有,作为计发养老保障待遇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城市规划区内不得低于本办法施行时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规划区外不得低于本办法施行时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和养老保障待遇领取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资金运营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征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至身故。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账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再从统筹账户中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身故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保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到达退休年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以兼得。

被征地人员在城镇企业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将个人账户资金的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待达到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照“两种待遇不间断、不重复领取”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就业

第十九条  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应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条 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城镇失业人员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未就业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 医疗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个人意愿自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庄河市级统筹。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在征地时由乡镇政府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适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有关证件,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有权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及增值部分和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障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庄河市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实施和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参保人员资金筹集、资格审核及上报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材料组卷报审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账户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工作,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落实的,市自然资源局不得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与待遇支付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地变化情况,并会同乡镇(街道)做好成员资格核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个人和集体按规定比例缴纳个人账户资金的,政府按规定比例划拨统筹账户资金;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政府不予划拨统筹账户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图解文件解读: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http://dlzh.gov.cn/html/newsShow_16_603_283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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