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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调整供暖费标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08

【字号: | |

庄政办发〔2008〕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供暖费及采暖费补贴标准予以调整,并按程序进行了听证,业经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关于对庄河市调整供暖费标准的批复》大发改价格字〔2008〕49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调整供暖费标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确保供暖费标准调整方案顺利实施和供暖正常进行。

  庄河市政府此前关于供暖费及采暖费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庄河市调整供暖费标准方案


  为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促进供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8—2009年取暖期开始,调整供暖费及采暖费补贴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1.居民住宅供暖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元调整到每平方米25元。

  2.非居民住宅供暖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元调整到每平方米30元。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

  3.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现使用性质为准。供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市政府不再对原特殊供热面积予以补贴。

  4.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5.采暖费补贴。凡属财政拨款人员按家庭计算,由现行的300元调整到500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6.集中供热的低保户按50平方米采暖费的标准给予补贴。非集中供热的低保户每户补贴由现行的300元调整到500元。

  7.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6℃。

  8.由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双方确认或经计量检测机构检测确定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4℃(含14℃)至16℃(不含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室温在12℃(含12℃)至14℃,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室温检测低于12℃,应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9.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10.采暖用户要求停止用热,按照《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5〕19号)执行。

  11.有关住宅室温检测办法,按照《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大建委发〔2005〕195号)执行。

  12.上级有新文件出台,按上级规定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调整  供暖标准△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武装部,各人民团体,省、大连市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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