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
发布日期:2023-12-07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需提供要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6、书面申请。
7、容缺受理承诺书。
二、办理路径
1、窗口办: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世纪大街1 号庄河市政务服务中心 1 楼 A 区教育局窗口。
2、网上办:大连政务服务网:
http://zwfw.dl.gov.cn/spHallZH/standard/single/editapply.do?itemNo=11210283001652668T400010501400001
三、办理时限:6 个工作日
四、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审批业务,建 议您优先选择“ 网上办 ”方式。确需到政务服务大厅,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 89867579,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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