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3-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庄河市辖区内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局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配合公安、应急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消防志愿者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设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按消防责任划分与相关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和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消防志愿者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学校化学实验室,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消防志愿者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住建局等政府部门进行申报,协助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应急部门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目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医务室、体育场(馆)、会议室、超市、车库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室、阅览室、档案室、展览馆;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做好日常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它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消防专职24小时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消防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时立即向教育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应急部门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学校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与维护保养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九)厨房烟道等定期检查情况;
(十)其它检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写《火灾隐患台账》并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月防火巡查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二)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七)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三)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锁门处在应急疏散时能否及时打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应急部门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学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教育专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的消防应急预案,应明确校园内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期火灾职责。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学生宿舍等),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举办重要节庆、文体等活动时,应制定有针对性地消防应急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局将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消防设备和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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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舍消防设备和器材配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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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位 |
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要求 |
摆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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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综合楼 |
学校楼房每层应设有2个消火栓,消火栓平时应保证有水有压力。与之配套,每层楼房还应有2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设置点应有4公斤或以上的ABC类干粉灭火器2个。学校平房每排校舍应有1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设置点应有4公斤或以上的ABC类干粉灭火器2个。 |
灭火器放在楼道两头,可放在地面的消防器材箱里,也可挂在墙上,距地面1.5米以下,并贴有明显标识(操作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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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堂 |
规模较大的学校食堂应有3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设置点应有4公斤或以上的ABC类干粉灭火器2个。 |
规格较大的食堂餐厅设2个点,操作间设1个点。规模较小的食堂餐厅、操作间各设1个点,摆放要求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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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图书馆 |
学校图书馆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同序号1。 |
放在室内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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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微机室 |
每个微机室配备4公斤或以上的ABC类干粉灭火器1个,放在便于取用处。 |
放在室内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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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验室 |
每个实验室应配备4公斤或以上的ABC类干粉灭火器1个,放在便于取用处。 |
放在室内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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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配电室 |
每个配电室应配备4公斤或以上的ABC类干粉灭火器1个,放在便于取用处。 |
放在室内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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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楼道 |
楼道疏散出口处应有“安全出口”标志及逃生指标标志。 |
设在走廊和楼梯间墙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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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楼梯间 |
学校的楼梯间墙壁上应贴有“疏散通道”标志,明确学生上下楼疏散安排,指明紧急疏散方向。 |
疏散标志应贴在距地面1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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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校园内 |
设防火角:锨、防火桶,至少摆放4个,有防火沙 |
设在操场显要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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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楼梯口 |
教学楼、宿舍楼的楼梯口应设置一个应急照明灯 |
保持有电,确保好使好用。 |
|
备注 |
1.各学校应按消防部门要求对消火栓、灭火器进行年检、维修和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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