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07
为规范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校车运行事故,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车运营工作的意见》以及《庄河市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车运营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各有关部门职责
1.庄河市人民政府作为校车运营管理的实施主体,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各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做好校车管理、监督等工作,负责本辖区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2.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管理的考核内容,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运营安全考核协调组织等工作。
3.公安局交管部门负责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验及运行中安全教育,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加强交通管理,依法查处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信息抄送至主管单位及市教育局。
4.交通局负责保障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设施完好,做好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并严肃查处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
5.安监局负责校车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和参与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校车使用学校职责
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服务公司、家长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定学生乘车安排表,落实各部门、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随车照管人员、驾驶员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校车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局以及校车服务公司,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6.学校协助校车服务公司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并将相关资料交送教育局安全科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校车接送学生数。根据校车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时、定线路、定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超员现象。
8.督促校车服务公司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应要求取消其承运学生的资格。
9.学校配合当地政府,对校车服务公司、驾驶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校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校车服务公司设法调用别的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下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校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校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随车照管人员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下学乘车途中至少有一名责任心强的本校在职教职员工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车况、行驶、学生乘车、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4.学校应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校车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校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5.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突发事故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6.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随车照管人员及每一辆校车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7.如遇雪大路滑、暴雨等恶劣天气,学校要及时与校车服务公司和家长联系,向当地政府申请停运,并报教育局备案。
三、校车服务公司职责
1.庄河市校车服务公司是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校车服务公司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
2.要落实定人、定车、定时、定线路、定制度的“五定”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台帐,制定行车安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教育局安全科备案。
3.建立车辆安全维护档案,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严格执行出入库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及综合性能检测,保证车辆的合理使用年限,确保校车等国有资产的安全。
4.制定校车交通安全和运输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与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状,承担起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保证运力,建立对驾驶员的考评制度。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5.提供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驾驶人员,并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并确保学生上下学时间。
6.主动联系交管、运管等部门做好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持证上岗。校车驾驶员变更,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因故停运一周以上的校车,要将校车使用许可及校车标牌上缴原审批部门保管,并办理停运手续,确保学生乘安全车、放心车。
7.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校车安全顺利行驶,与学校做好学生清点交接手续。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8.按规定、按高标准足额为车辆投保,做到应保必保,包括但不限于车损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投保后应将相关的文件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9.承担校车车辆行驶安全、乘车安全及相关责任。如有意外或事故发生,造成乘车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车辆事故等情况,依法承担责任。
10.校车服务公司要及时与教育局沟通,关于校车和乘车学生的特殊事项,切不可自行解决。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校车驾驶员有违规行为提出建议时,校车服务公司必须改进或做出处理。教育主管部门对校车服务公司行使监督权。
11.熟悉全市所有校车运行路线、站点,掌握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等相关信息,如校车路线或站点变更,需设定新的路线或站点,由教育主管部门、校车服务公司和学校三方到现场办公。意见分歧时少数服从多数。新增校车路线或站点变更超过一个月的情况,须向公安局交管部门备案。
12.校车服务公司每年应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一次心理辅导(聘请心理专家);每月要组织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学习(请交警做培训);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校车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四、随车照管人员工作要求
1.校车必须配有固定的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员工,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责任心强、思想政治觉悟高、身体心理健康,经常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随车照管法律常识,懂得一定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常识。
2.随车照管人员要有爱心、有耐心,关心学生、服务学生,对接送学生的家长态度要和蔼、热情,要掌握所有乘车学生家长的联系电话。
3.学生上下车时,随车照管人员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4.随车照管人员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吸毒、情绪不稳定或车辆超载等现象,须制止校车开行,并马上报告学校及校车服务公司。
5.随车照管人员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没有安全隐患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如有学生迟到应迅速与家长取得联系并适时等候。
6.随车照管员在学生下车时,如有学生要过马路,应护送学生过马路,以防交通事故发生。
7.随车照管人员应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发现学生有异常行为或突发不适应现象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员并与家长取得联系。
8.随车照管人员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9.随车照管人员应每天填写校车运行日志, 认真做好校车运行及学生缺勤等情况记录,与学校、家长办理好交接手续。
10.随车照管人员要对家长态度友好,对学生具有爱心,遇特殊情况要与家长友好协商不得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将情况报告学校和校车服务公司。
11.随车照管员遇有紧急危险情况,先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区域,保护好学生的生命安全,同时迅速报警,并与学校、校车服务公司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12.随车照管人员若不服从管理,对家长、学生态度生硬,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第一次口头警告,扣发当月补贴工资50元;第二次书面通报,限期改正,扣发当月补贴工资100元;第三次予以除名,扣发当月全部补贴工资。
五、学生监护人职责
学生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1.知晓校车行车线路、时间、站点、校车车况及驾驶员、跟车人员等与校车有关的安全情况。
2.在知晓认可校车使用情况前提下,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教育子女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约定并遵守接送孩子的时间,掌握随车照管人员联系方式,做好与随车照管人员的交接手续。
3.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4.如遇学生不能上学或迟到等不能按时乘坐校车等情况,监护人应提前通知随车照管人员。
5.学生监护人不能按时到指定站点接送学生的,应委托其他监护人或其他家长,并及时告知随车照管人员。
六、校车驾驶员职责
1.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对师生要有礼貌、和蔼热情,在学生和家长面前注意文明用语及形象。
3.接送学生时,如遇学生迟到,要服从随车照管员的安排,在照管员与家长取得联系及查明原因后,配合好随车照管员做好学生接送工作。
4.校内行车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5公里,不准在校内按喇叭,接送学生途中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遇恶劣天气及冰冻湿滑路面时,严格按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5.不准驾驶按规定审验不合格的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车。车门没有关好前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接打电话。
6.校车驾驶员必须服从统一安排,服从学校校长和校车主管领导的安排,准时出车,不得无故误点,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要按规定线路、站点准时接送学生。如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
7.不得开快车、疲劳车和情绪车,不危险驾驶。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校车开离规定线路及站点,或将校车交给他人驾驶。
8.校车驾驶员工作时,应在学校指定地点休息,自由活动时必须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保持通讯畅通,不参与聚众赌博等活动,随时等候出车。下班后,应将校车停放在指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下车前检查车内是否留有学生或遗落物品。
9.出车前要检查车辆的制动、大灯、转向灯、轮胎螺丝等是否正常,发现故障时要立即检修,绝不“带病”上路。
10.爱惜车辆,每天要对车辆进行清扫,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11.驾驶员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到的经济处罚或刑事责任的一律由本人承担。
七、校车接送学生流程
(一)接车
1.随车照管人员每天准时跟车出发,不得迟到,如需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告知学校,由学校另行安排人员,出发时要携带接送学生的名册并保持通讯畅通。
2.如没有接到学生,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及时与家长联系,并通知班主任,了解情况,妥善解决处理。
3.如有学生因特殊原因不乘坐校车,学生监护人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学校,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在《行车日志》中做好记录。
4.学生监护人必须在校车站点提前候车,亲自将孩子送上车。
5.到达每个站点,随车照管人员要严格对照接送名单,由学生监护人签字后确认上车(已签协议,孩子自行上下车的除外)。
6.随车照管人员必须提醒校车驾驶员,要在学生上车、坐稳、车门关上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7. 随车照管人员要维护车内学生的纪律和秩序,提醒学生爱护车内设施,发现车内学生有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记录,到校后向学校校长汇报。
8. 随车照管人员要督促校车驾驶员不得超速行驶,杜绝一切不安全驾驶行为。
9.校车站点及乘车学生名单变更时,由学校通知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
(二)送车
1.校车驾驶员提前15分钟到达学校,准备好车辆。
2.随车照管人员在候车位置等候学生。
3.随车照管人员在候车点组织学生排队,清点上车人数(点名并点数),如有缺少,立即联系其班主任。
4.上车后,发车前,随车照管人员再次核实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车。
5.提醒学生下车时要待校车停稳,由随车照管人员先下车后,学生再下车。
6.学生监护人必须在各接送站点提前候车,随车照管人员要严格对照接送名单,确认下车的学生,将学生交给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签字确认(已签协议,孩子自行上下车的除外)。
7.需要过马路的,随车照管人员要提醒家长带孩子从校车尾绕行;对于自行上下学且上下车需要过马路的学生,随车照管人员必须护送该生过马路。
8.学生监护人不能及时到达站点接孩子的,要提前联系该车随车照管人员并说明原因和委托接送人信息。
9.随车照管人员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学生被遗留在车上。
八、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1.校车经过的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部门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否则,不予通行。
2.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否则,不予通行。
3.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校车运载学生,必须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形除外。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5.校车按指定路线行驶,学生上下车时,校车应当在指定站点停靠。
6.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7.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8.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9.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浓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过20公里。
10.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12.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学生监护人联系,妥善处理后续事宜。校车服务公司须按程序及时上报校车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庄河市教育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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