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关于将村民组长报酬纳入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的建议》(第018号)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0-08-19
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
第018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于祖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村民组长报酬纳入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村民组长报酬问题的关心,村民组长是村务管理最基层的组织负责人,承担了大量的村级日常工作,处于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在乡村治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您的建议非常必要,对我们的工作有着很强的指导性。庄河市政府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认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关于“建立村民组干部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持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的一个部分。目前,各级均未出台关于村民小组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我市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持续关注,待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具体管理规定。
二、关于“将村民组组长报酬纳入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范围”
村民组长报酬实际上是村民组长的误工补助,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市财政已将村民组组长误工补助纳入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范围,每年按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足额给予乡(镇)补助。目前,我市执行的村级转移支付标准是:村级组织办公经费补助每年30000元,村两委干部报酬每人每年23000元,村民组长报酬每人每年2000元。
村民组长报酬始定于2003年,当年大连市财政核定的村民组长报酬标准是每人每年400元。其后,对其标准先后于2008年、2011年、2013年进行了三次提高,由此形成我市村民组长报酬现行标准是每人每年2000元。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大组〔2017〕84号),村民小组长误工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综合考虑自身财力状况和村级自我积累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助。村民组长工资并未出台明确的标准。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村民组长报酬的高度关注,您的建议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们对此非常重视并想方设法加以解决。由于村民组长工资标准目前并没有明确,我们会把这一问题建议及时反映给上级相关部门,并建议加大村级转移支付力度,争取早日村民组长报酬标准,让村民组长队伍能够更好的服务千家万户,促进农村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庄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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