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07-20
适用范围
1.已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2.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在辽宁省地域范围内申办直营连锁门店许可的,可以先行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现场核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机构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告知承诺书
2、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
3、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为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
办理基本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公示
在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公示
(https://credit.dl.gov.cn/credit-portal/dl/)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世纪大街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市场局窗口
电话咨询:0411-89700020
监督投诉方式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