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政办发〔2021〕1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4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辽宁省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信息登记表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全市涉海渔船基本情况,切实加强渔船管理,不断提升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管理水平,按照省和大连市关于加强涉海渔船和界江船只智能监管以及开展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3月3日前,对全市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渔船、养殖渔船、市管特定证渔船及未取得有效登记证件的其他涉海渔船开展底数排查和信息采集,重点抓住“春节”前后大量渔船回港和冬季休渔期渔船在港契机,集中组织开展两个阶段性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专项行动,准确掌握渔船及船东、实际经营人基本情况,建立数据精准、情况详实、全面共享的涉海渔船数据库,为涉海渔船全部安装北斗定位设备、全部落实24小时智能监管、动态轨迹实时纳入掌控提供基础保障。5月20日前完成复核及登记数据。
二、组织领导
成立庄河市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渔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局长、市边海防办副主任、市公安边防大队大队长、大连海警庄河工作站站长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分管领导、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监督举报电话:0411-89796292),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市公安边防大队分管领导和市公安局边境管控大队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此项工作由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市边海防办、市公安边防大队、大连海警庄河工作站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作配合工作,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涉海渔船排查工作。
三、排查范围
本次大排查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全市各类涉海渔船,具体包括: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海洋捕捞渔船、海洋捕捞辅助渔船和养殖渔船;省管临时证和市管特定证渔船;未取得有效登记证件的其他涉海渔船及涉渔摩托艇。
本次大排查需要核实、采集三方面信息:涉海渔船基础信息,包括渔船类别、作业类型、船名号、主机总功率、建造完工日期、船体材质、总吨位、北斗ID号;渔船相关人员信息,包括船东(或实际经营人)及其家属、船长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包保责任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实际经营人与船舶原登记人不一致的,凭公证书、法院判决证明材料登记实际经营人信息;渔船现状证据,主要是船东或实际经营人、包保责任人与渔船合影照片(正横、船艏各一张)等。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大排查工作分为动员部署、排查核实、数据公布、结果应用、持续监管五个阶段,具体任务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20日前)
1.组织动员。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市边海防办共同研究制订全市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涉海渔船智能监管和大排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本辖区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继续细化工作任务,以渔业村为单位,摸清排查区域和渔船基本情况,供排查登记时参考。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市边海防办、市公安边防大队、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0年1月15日前。
2.宣传发动。各级宣传部门和排查机构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排查宣传。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排查工作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排查氛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排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市边海防办、市公安边防大队、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贯穿排查工作始终。
3.软件应用。对接使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发的“渔船排查管理平台及手机APP”,开展使用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市边海防办、市公安边防大队、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按照省和大连市要求时间节点推进。
4.选调、培训排查员
(1)根据各地渔船拥有数量,由沿海各乡镇(街道)统筹安排配备排查员,人员数量应与排查任务相匹配。排查员不得随意更换,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排查任务。
责任单位: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1年1月18日前。
(2)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排查员进行培训,排查登记前,各排查员要做好情况摸底工作,明确排查范围,渔业、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排查范围渔船信息台账,市公安边防大队提供渔船民基础信息采集资料。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市公安边防大队、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1年1月20日前。
(二)排查核实阶段(2021年4月30日前)
1.本地排查登记。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第一阶段起底式集中拉网式排查,对本辖区涉海渔船进行彻底排查登记,逐船建立台帐。
排查登记采用排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排查员应当按照排查内容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对船主或实际经营人不能提供停靠位置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移交公安部门负责查实。排查完成后,由船东签字或盖章确认,作为第一批集中安装船舶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对象。
责任单位: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1年2月10日前。
2.转港渔船排查登记。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市边海防办统一组织交通、公安、海警、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赴相关沿海省市,对本地区转港渔船进行逐一排查,名单作为第二批集中安装船舶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对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市边海防办、市公安边防大队、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1年3月1日前。
3.排查复核。排查登记结束后,以村为单位,进行全面复核,发现差错,重新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统一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排查数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立即整改,直至符合填报标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市边海防办、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1年4月30日前。
(三)数据公布阶段(2021年5月10日前)
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经审核合格的排查结果在各乡镇、村、码头进行公示,利用互联网等多渠道及时发布排查数据。同时设立公开意见箱(电子信箱)和监督举报电话,广泛听取渔民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公示结束后,将排查数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市边海防办、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1年5月10日前。
(四)结果应用阶段(2021年5月20日前)
建立全市涉海渔船数据库,相关数据提供给省、大连市和我市相关部门共享共用,为实现数据化管船提供支撑。同时,将排查数据报送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对于有证无船的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在册渔船及有证无船的市管特定证渔船由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统一上报至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履行强制注销手续,由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报省农业农村厅清理删除;对证件不齐或证件过期的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在册渔船由属地乡镇(街道)进行排查登记,联合公安部门进行监管,上报市交通运输局(渔船检验部门)及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渔政、渔港监督)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合格的渔船纳入正常管理;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渔船、暂时无法处置的渔船,由属地乡镇(街道)联合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全部扣港或吊运到陆地指定场所集中存放,拆除动力装置,坚决制止从事渔业生产作业。
对于排查出的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沙滩船、僵尸船、无人认领的渔船依法清理取缔,先由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公安边防部门集中统一存放至指定港口码头或陆地指定地点,待排查行动结束后移交渔业执法部门统一处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市公安边防大队、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
(五)持续监管阶段(长期)
对于纳入管理登记造册的渔船,逐船落实渔船包保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