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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2021〕18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 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9

【字号: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庄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业经七届政府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装修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庄河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保障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基本原则

1.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

2.拆一还一,适当奖励的原则。

3.发展、和谐、便民、惠民的原则。

二、征收补偿范围

1.征收补偿范围:经确定的土地征收红线范围。

2.被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青苗及其他设施。

三、房屋产权面积界定

1.房屋原持有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原房面积须经实际核量后确定,实测面积比权证登记面积小的按实测面积为准;实测面积超过权证登记面积10 平方米(含10 平方米)以内的,可视为房屋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视为临时建筑面积。

3.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4.协议签订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到产权部门核实产权信息。

5.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到产权部门注销产权证,并将注销明细表和房照复印件报市自然资源局存档。

四、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采取房屋“拆一还一”的实物拆迁政策。房屋回迁面积按原房面积执行。回迁户原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安置。回迁面积超出原房面积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建筑成本价购买面积和无偿补助面积合计不超过16平方米,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原房面积超出选择回迁面积,超出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补偿给被动迁人。(建筑成本价、市场价按有关部门实际审定的价格执行)

1.乡镇政府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

1)搬迁补助费每户3,000元。

2)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800元,发放至回迁房屋竣工交付之日为止(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超过一年后每月安置费1,000元)。

3)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000元/户。

4)按原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装修补助400元/平方米。

5)按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户。

按照产权调换户数,市政府给予所在乡镇或村屯15,000元/户购置宅基地补贴。

2.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宅基地或在户口所在地自行购买房屋,给予原房屋面积补偿2,500元/平方米。

1)搬迁补助费每户3,000元。

2)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2,400元。

3)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000元/户。

4)按原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装修补助400元/平方米。

5)按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户。

6)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房屋宅基地安置补贴15,000元/户。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再申请和购买宅基地)的,由乡镇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乡镇政府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所属乡镇城镇规划区内的商品房(如果该乡镇没有商品房,可以采用邻近乡镇商品房)进行评估(评估结果2年内有效),按评估后价格补偿。

1)搬迁补助费每户3,000元。

2)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2,400元。

3)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0,000元/户。

4)给予被征收人装修补助400元/平方米。

5)按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户。

六、对房屋装修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按照《房屋装修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予以补偿。

七、超出本规定补偿范围的,可参照功能和结构相近项目予以补偿;无法参照或因特殊原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补偿标准(聘请评估机构费用由征收主体负责)。

八、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当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九、电力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三线设施,按成本价补偿。

1.低压线路改移(0.4千伏)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千伏)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十、邮电通讯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3,000元。

2.架空光(电)缆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架空电(光)缆每米50—150元;

地下电(光)缆每米100—200元;

通信管道平均90元每孔米。

十一、协议签订时间

对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确认登记后一个月内。

十二、其他

1.征收服务费除房屋和临时建筑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外,其余按实际补偿金额的1%支付。

2.本补偿标准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3.工作中出现本补偿标准以外的问题,由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5.对工作过程中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交由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6.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和城关街道、新华街道、兴达街道、昌盛街道。明阳街道的补偿标准另行确定。

6.本标准由庄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7.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启动的征地项目继续适用原有补偿标准。

附件下载
    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pdf

文件解读: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 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责编:市政务公开办  来源: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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