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政办发〔2024〕9号 | 庄河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庄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六大百亿产业集群,构建区域引领性绿色经济发展示范区、北黄海生态型现代化海滨城市,充分发挥海内外各界人士资源优势,推进庄河经济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的、能为我市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条 经济顾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二)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愿为我市振兴和发展出谋划策;
(三)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第四条 经济顾问应当是熟悉国际规则惯例,了解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态势,掌握国家和省内外各项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海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的主要领导者;
(二)海内外著名财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大企业的董事长或核心决策者;
(三)海内外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等;
(四)海内外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工作经验,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我市投资或帮助引进投资项目的人士;
(五)海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其他人士。
第五条 经济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向市政府提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介绍海内外经贸、科技发展动态;
(二)向海内外宣传庄河,推介投资环境,积极帮助开展招商引资和智力引进工作;
(三)协助庄河进一步拓宽海内外经贸渠道,支持庄河企业发展。
第六条 经济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提出有价值、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采取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提供咨询建议;
(三)参与包括政策方案的研究制定和项目招商的论证评估等专题咨询以及招商推介等活动;
(四)参与处理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经济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济顾问被优先邀请参加我市重大经贸活动和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要活动;
(二)对经济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研究借鉴,及时给出回复;
(三)经济顾问可及时获取庄河市有关经济工作文件、资料,并被安排参加考察活动;
(四)经济顾问在我市开展经济、学术活动,有关部门、单位应尽力提供便利;
(五)经济顾问及其主要业绩载入地方史志;
(六)经济顾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 经济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合适人选,提出推荐市政府经济顾问人选和推荐意见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
(二)经济顾问正式聘任前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聘书;
(三) 聘任经济顾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单独审批。
第九条 经济顾问的聘期与解聘:
对经济顾问实行动态化管理,原则每任聘期三年,聘期届满后,经续聘可连任,连任次数不限,续聘经济顾问名单由推荐部门和市商务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经济顾问自主要求不予续聘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续聘的,不再续聘。因顾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触犯经济顾问国籍国、居住国相应法律法规的;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
(三)有损害我市利益和声誉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顾问事务的;
(五)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六)以经济顾问名义从事与其顾问职责不相符的其他活动,对我市造成负面影响的,终止聘用。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纠纷均由顾问本人自行承担,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推荐单位和市商务局负责经济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人民 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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