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9
为了全面做好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辽水农水〔2014〕380号)、《大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大水合〔2019〕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思路及目标。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使用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维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保证水源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主要目标是逐步提高我市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
二是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单位职责。市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发改、财政、水务、卫健、环保、市场监督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兼任,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是规范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程序、质量控制及验收方式。对符合农村饮水相关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按照项目议定、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及项目公示等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技术要求》(辽水农水〔2013〕270号)执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实行项目法人自验、县级查验、市级复核的三级验收方式。
四是规范了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运行管理方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市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所有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和其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工程长效运行的经营管理方式。
五是规范了供水管理、水源保护、及水质监测等工作。各供水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对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明显的保护警示标志,落实保护措施,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卫健局分别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开展定期水质检测;水源水的水质监测监督;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六是规范了用水管理、水费收缴方式、水费定价方式及水费收入管理。农村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学校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水量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应安装计量设施,按方计收。供水水费由工程管护主体或其委托的村级管理人员收缴。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供水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和挪用水费。
解读文件链接:http://www.dlzh.gov.cn/html/newsShow_14_598_4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