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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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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庄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七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印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辽水农水〔2014380号印发)、《大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大水合〔2019181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维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全市范围内各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及设施,包括管网延伸(联网)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保证水源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逐步提高我市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及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各乡镇政府的主体责任、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经营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日供水1千吨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农村供水价格的核定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

(三)市水务局负责“千吨万人”工程以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监管工程运行的技术服务,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

(四)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监测,有针对性地开展水质卫生学评价等工作。

(五)庄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环境管理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水质日常抽检、巡检等工作。

(七)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文件编制、上报;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饮水安全工程,负责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日常监督、矛盾协调以及涉及供水各类安全事件的应对预案编制和应急处置;督促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做到财务公开透明并定期公示;负责建立和筹集乡镇本级维修基金;配合有关部门完成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具体工作。

(八)供水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水质净化、消毒等方面的处理,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供水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正常;建立工程运行水质监测、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日志等档案管理制度;水厂厂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水厂安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七条 对符合农村饮水相关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按照项目议定、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及项目公示等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立项前要广泛宣传,由工程所在乡镇按有关规定组织受益村屯,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方法、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组织及运行管理方式、水费收取区间标准等征求用水户代表意见;工程建设用地及地上附属物占用需通过所在村屯组织群众议定。

第九条 新建“千吨万人”工程,由所在乡镇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立项申请,并办理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相关手续。“千吨万人”工程以外的项目建设,采取逐级申报方式,由所在乡镇将建设计划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指导乡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按招标采购有关要求,公开选择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水利或市政行业资质。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SL559-2011)标准要求,并在上一年8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庄河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织审查,大连市有关部门参加,市发展改革局批复。

第十二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县(市)、乡(镇)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承担工程总投资的80%,县(市)政府承担工程总投资的10%,乡(镇)政府及受益群众承担10%,受益群众承担入户部分投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筹资建设。新建的低收入村、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工程投资由国家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建前公示制。受益乡镇和村屯要按照市发展改革局的批复,将建设目标、任务、工期、上级投资、乡镇及群众自筹情况以及工程建设涉及的村组、受益范围、运行管理机构等一次性公示告知群众(公示期7天),并积极组织群众参与讨论,听取合理意见,让群众监督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单个乡镇受益的工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法人职责;供水区域跨乡镇或年度内投资规模小于招标限额的单个乡镇工程,由市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履行招投标程序。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第十五条 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勘察、监理、施工、设施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涉水产品安全卫生许可证。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下达的投资和批复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对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属于技术方面变更的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市水务局备案;对于供水范围和供水规模等工程调整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在工程设计、施工、采购及监理合同中要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人,并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水建管〔2018136号)要求设立质量责任标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技术要求》(辽水农水〔2013270号)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切实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参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工程档案,不得通过验收、进行质量评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三级验收,一是项目法人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报市水务局进行县级验收;二是县级验收,市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工作报告,向大连市水务局申请市级验收备案;三是市级验收,市级验收采取第三方技术复核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形成验收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市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所有权。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产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产所有权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工程规模实行分类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和经费。日供水规模2万吨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修建的净水厂、跨乡镇的输(配)水干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的主体工程归国家所有,由市自来水公司管理。日供水规模不足2万吨的“千吨万人”工程或跨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含跨村的输(配)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工程所在乡镇政府管理。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或规模较大的跨屯工程,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受益范围内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屯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受益村民小组管理。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和集中供水工程的入户管道、配套设施,按照“户建、户管、户用”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明确工程运行经营管理方式。所有权主体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工程长效运行的经营管理方式。

(一)公司运作。组建供水管理公司、供水管理站或委托自来水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保证金并与所有权管理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按期缴纳租金,并将租金作为工程设备维修和更换的专项资金。

(三)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决定经营管理方式,可成立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合作社,实行自主管理运营和水费收缴,收取水费用于工程维修及支付人员工资。

(四)股份公司管理。通过国家投资和政策优惠,采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供水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对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成立专业维修队,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要定期和不定期向所有权管理单位报告工作,接受水务、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咨询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 供水经营管理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建立规范的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真实完整资料管理制度。定期巡查检查水源地、取水口、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等运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大环函〔201791号)要求,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明显的保护警示标志,落实保护措施,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水源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对供水水质负责,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因地制宜设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指标及检测频次实施意见》要求,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开展定期水质检测、水质巡测及水质抽测,实现水质检测全覆盖,并向市水务局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庄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的水质监测监督,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并向市政府报告检测结果。对发现的水质不安全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局进行检测或复测,对水质不达标的供水工程,由供水经营管理单位采取水质处理和消毒处理等措施。各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市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供水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条 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受益区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各级供水经营管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停止供水。供水经营管理单位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报所在乡镇和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学校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水量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卸用水设施,须经所有权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供水经营管理单位监督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用水。用水户有维护入户管道、闸阀和闸阀井、水表和水表井等设施安全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供水水费由供水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村级管理人员收缴。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经营管理单位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供水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如实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和有关账簿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供水经营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乡镇、村、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水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庄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庄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庄政办发〔201133号印发)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www.dlzh.gov.cn/html/newsShow_16_603_27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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