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21
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不服处罚决定的,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庄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违法行为人 |
身份证号(前14位) |
处罚决定的编号 |
1 |
姜广仁 |
21022519490223**** |
2102832200591175 |
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