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遗失作废声明(2025-714)
发布日期:2025-04-23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庄河市消防大队保管不善,不慎将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路南段5号的庄房权证庄单字第201307214号房屋产权证遗失,依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五十六条规定,庄河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庄河市消防大队”更名为“庄河市消防救援大队”现由庄河市消防救援大队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此房屋无抵押,无查封,无产权争议。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411-89813169-812
声明人:庄河市消防救援大队
受托人:尤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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