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他项公告(2025-1092)
发布日期:2025-06-17
根据庄河市人民法院(2024)辽0283执恢18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庄河市人民法院(2024)辽0283执恢1863号裁定书,裁定将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二段66号1层产权证为辽(2017)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09241号房屋过户至买受人李明名下。(上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201708011638、201808012765、201908010801、202008013950、202108025499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他项权利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他项产权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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