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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作废声明(2026-1802)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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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毛淑华(身份证号:2102251965****0485)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红崖委巴黎春田小区11号3单元7层1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107.69平方米。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抵押贷款,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230802573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2308025734号,因保管不当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2026年9月11日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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