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作废声明(2026-1802)
发布日期:2026-09-11
不动产权利人毛淑华(身份证号:2102251965****0485)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红崖委巴黎春田小区11号3单元7层1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107.69平方米。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抵押贷款,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230802573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2308025734号,因保管不当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2026年9月11日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