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部分营运货车经营者 限期申请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15
各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强化营运车辆监管,清理失效营运证件,消除行业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督促庄河市部分营运货车限期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凡庄河市登记在册的道路运输营运货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属经营者须主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具体车辆信息详见附件)。
①车辆已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转籍、过户手续,但未按规定同步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的;
②车辆已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的;
③车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终止营运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的。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涉及车辆的经营者须立即停止车辆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在5个工作日内,前往庄河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窗口提交注销申请,依规完成《道路运输证》注销及证件缴回手续。逾期未主动申请注销的,庄河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对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及相关后果,由车辆所属经营者自行承担。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已符合注销条件、未完成注销手续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对逾期拒不整改、继续违规营运的,庄河市交通运输局将按照无证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4.各相关经营者对本公告所列车辆信息有异议的,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庄河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有效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王阁,联系电话:89716963。
特此公告。
附件2:附件2拟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清单(机动车已注销未注销运输证).xlsx
附件3:附件3拟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清单(达到法定报废标准未注销运输证).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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