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09
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不服处罚决定的,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庄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违法行为人 | 身份证号 | 处罚决定的编号 |
| 1 | 朱言辉 | 21028319******4613 | 2102832200679832 |
| 2 | 隋长忱 | 21022519******0492 | 2102832200680241 |
| 3 | 王庆融 | 21022519******0137 | 2102832200681733 |
| 4 | 高德成 | 21022519******0616 | 2102832200684205 |
| 5 | 宋永新 | 21022519******0171 | 2102832200685701 |
庄河市公安局
2026年9月9日
附件下载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