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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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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以村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解决农村买难、卖难问题,实现“网货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以公共服务、信息咨询和代理服务等为主要服务内容,借助电商平台提升农民创收为目标,为广大村民提供方便快捷代理服务。为使服务站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站基本职能

第二条 通过电商平台提升农民创收能力

1. 借助电子商务鼓励农村与城市商贸互通,通过代买、代卖、商品代收、代发、代发布信息等提升服务站的创收能力,调动积极性。通过创收增值促进村级服务站品牌与价值提升,使服务站体系运营稳定,解决服务站建站难、生存难、发展难的问题,实现渠道繁荣。

2依托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多面广的优势,将电子商务服务站分期分批次建设成为百姓服务型渠道网点,丰富电子商务服务站经营项目和服务功能,提升获利能力,有效拓展电商在镇、村的服务网点。

第三章 服务站标准

第三条 服务站招募要求

1选址:每个服务站应在围绕本村中心位置或人群集中区域。优先考虑有基础条件的网商店铺、快递服务站、农村便利店、便民服务站、农资农具店等。

2面积:乡镇级电商服务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村级电 商服务站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人员:配备1名以上专职服务人员,年龄在18-60岁之间,熟悉电脑、手机操作,服务态度良好,具备一定沟通协调能力,有较好的口碑及人际关系。(个人情况优异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 服务站工作职责

1向村民宣传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的各项服务功能、宣传电子商务相关行业资讯、网络安全,培育农民网上购物、产品网上销售、网上购买服务等习惯。

2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商品、代收代发快递服务。

3协助村民解决有关购物过程产生的各种纠纷问题。

4组织当地适销的农(副、特)产品、旅游资源,推荐给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帮助村民代售农(副、特)产品。

5为村民提供各项便民服务,包括水、电、宽带、话费等基础项目的网上缴费,以及车票酒店预订、本地资讯获取等服务。

第五条 服务流程

1商品代购流程

(1)填报需求

村民到服务站填报购物需求。

(2)协助购买

服务站人员协助村民完成商品网络下单及款项支付。

(3)代收与退换

服务站为村民提供网络商品的代收服务、提货通知、办理退换货服务。

2产品代销流程

(1)服务站人员推荐当地农(副、特)产品到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2)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与农(副、特)产品经营人员进行业务接洽。

(3)接洽成功的农(副、特)产品放到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商平台销售,同时服务站人员作为当地的业务联络员,协助落实相关业务事项。

3电子商务培训流程

(1)服务站人员通过走访、调查等形式收集村民培训需求。

(2)服务站人员定期向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交培训需求相关信息。

(3)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根据培训需求汇总情况,设计相应的培训课程。

(4)服务站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向村民发布各类培训信息。

(5)有意向参加电子商务学习培训的村民到服务站登记报名。

(6)服务站根据报名情况安排培训教师和培训时间,开展培训。

第六条 站主收益

1通过各类电商平台,确保每个服务站(点)开展电商服务(包括代购代销、代存代缴等)交易笔数月均达到50单以上。

2订单佣金——代购商品成交后,站长可获得按订单金额一定比例计算的服务费用;

3业务发展——网络代购、网络代售、快递收发、农村金融等多元业务空间;

4政策激励——根据站点运营情况制定绩效考核奖励。

第四章 服务站管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要积极为服务站赋能,拓展业务渠道,并定期对服务站进行考核。

第八条 承办单位负责定期组织免费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代购的商品要及时交送,供应的商品要适销对路。服务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不准出售假冒、变质商品。若代购过程中产生消费纠纷可协商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条 服务站人员通过电商平台发布各类供求信息,服务站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内容应合法、真实可靠,文字用词要规范。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季度到各服务站进行巡检或电话、视频指导,内容为服务站职能及服务站标准中所涵各项,指导服务站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库,规范服务站经营行为,搜集相关问题,做好统计台账,妥善保管提供相应的信息数据。

第六章 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电商交易平台

服务站应本着有效实用原则自主选择电商平台。

第十三条 隐私保护

服务站人员有义务保护客户隐私,不得将客户所提供的私密信息泄露。

第七章 服务站退出运营规则

第十四条 服务站的淘汰退出机制

1服务站需保证至少运营3年以上,如因自身特殊原因提前退出,需提前一个月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

2警告处分

(1)不听从服务中心管理的;

(2)关店不开门达3天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

(3)消极销售商品的。

3淘汰

(1)由于个人失职造成村级服务重大损失的;

(2)出现重大违反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

(3)有顾客投诉由于个人处理不善赔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没有正常运营的,开展电商服务(包括代购代销、代存代缴等)交易笔数月均达到30单以

(5)造成村级服务站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和丢失的(并按原标准赔偿);

(6)给村级服务站或服务中心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7)其它违反公司制度且情节严重的。

淘汰的村店由服务中心收回所有配备的设备,另行寻找新店合作。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 本办法由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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