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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发布日期: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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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1.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

(2)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3)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4)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5)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6)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7)承担对外执法任务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权限;

(8)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

(9)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

(10)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信息,应当即时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可以定期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向特定对象公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1)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3)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网上公开办事。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到现场办理的事项或者环节外,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网上公开办事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公开网上办事事项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申请途径或者方式、申请需要提交材料清单、办理程序及期限,提供申请文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2)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名称、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

(3)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等常见问题;

(4)网上预约办理;

(5)申请文书的在线下载、网上制作,实现网上申请;

(6)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申请人告知执法信息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办事事项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向申请人提供办事事项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1.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2.当场盘问、检查;

3.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4.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现场电子数据勘验取证、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5.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6.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全市公安机关按照规定配备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配套相应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采集、传输、存储、管理设备和系统。

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站,满足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和管理等需求。

民警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不得故意中断;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剪接和删改。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1.执法现场环境;

2.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重要涉案物品、场所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4.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5.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现场容易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采取现场执法记录的方式予以优先固定。

在执法活动结束后,民警应当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三日内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视音频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严禁民警个人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1.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2.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3.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4.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管理情况,以及对民警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检查、考核情况,应当记入单位或者民警执法档案。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庄河市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庄河市公安局

                                    2026年9月10日


责编: 营商环境建设大队  来源: 庄河市公安局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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