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26-09-01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市局法规监察室负责审核市局各业务科室及局属各执法单位承办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人员及能力与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 涉及国家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对我市环境质量、环境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依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及行政处罚决定;
(四)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后,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局属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核;撤回、撤销行政许可须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还应提交补偿或赔偿方案。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部门可以要求承办部门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六条 法制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 是否属于本部门的职权范围;
(二)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 行政执法裁量是否适当;
(六)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第八条 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但能够在软件系统中完成法制审核的除外:
(一) 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 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三) 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 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部门, 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后,必要时法制部门可以经主管领导批准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存入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法制部门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向法制部门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未采纳法制部门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 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未按规定报送法制部门法制审核,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送法制审查时,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 法制部门在进行法制审核是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实施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庄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庄河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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