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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自然资源局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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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为执法专用设备,不得挪做它用。

第三条 执法记录仪配备给我局具有执法资格的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并实行人机一一对应,当使用人员变更时,各使用单位要及时调整,做好交接。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维修单位安排维修。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六条 在现场受理举报投诉、现场检查或勘察、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举行听证、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代履行强制执行方式、采样监测、文书留置送达时,应当同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要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和内存空间充足,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录制内容应当能反映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内容和过程等情况,具体要求详见《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十条 在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我们是庄河市自然资源局XX单位执法人员

XX、XX,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书面说明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字、主管领导签字),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书面说明要求同上款)。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二条 采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执法音像记录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不得私自备份留存。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存储记录信息的,应在自回到本单位后24小时内存储。

严禁未经审批程序将执法音像资料通过复印、拷贝、上传互联网络等形式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 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 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自然资源事件;

(四) 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执法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录光盘存储,制作文字说明,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执法内容、摄录起止时间、地点、所用执法记录仪的品牌型号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入卷备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存储和保管本单位、本部门执法音像记录信息。因工作需要查阅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报案件的办理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用记录信息。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音像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定期按一定比例对执法音像记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为:

(一) 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二) 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 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不按规定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 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 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 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音像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 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附件1:庄河市自然资源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xlsx

责编: 法规监察室  来源: 庄河市自然资源局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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