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作废声明(2026-2114)
发布日期:2026-10-23
不动产权利人杨冰(身份证号:2102251970****071)共有人郭娜(身份证号:2102221972****2360)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木兰花园4号3单元11层1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123.45平方米。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抵押贷款,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7080040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1708021401号,因保管不当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026年10月23日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