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禾荟”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庄禾荟”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以下称“庄禾荟”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该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农村产品上行,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庄河市商务局授权大连庄河市电子商务协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庄禾荟”商标,负责“庄禾荟”商标的使用许可、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行政指导,依法保护“庄禾荟”商标专用权;使用“庄禾荟”商标的农村产品质量受农业、林业、市场监管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庄禾荟”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四条 “庄禾荟”商标授权企业或个人用于销售庄河市辖区内生产、制造、加工的农村产品使用,涵盖庄河市农副产品及文旅产品等。
第五条 使用“庄禾荟”商标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对授权使用“庄禾荟”商标的企业和个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庄禾荟”商标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许可制度,许可范围仅限于庄河市辖区境内符合质量标准或通过相关认证、质量可追溯的产品,生产和销售须统一品质、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规格。
第七条 申报使用“庄禾荟”商标的农村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生产、制造、加工的企业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庄河市辖区境内;
2. 须严格按照产品行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并通过农业、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测合格;
3. 加工食品须具有SC生产许可,初级农副产品至少一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4. 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未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
5. 农产品生产须应用质量追溯系统,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6. 所生产的产品仅面向电商企业用于线上销售。
第八条 申报使用“庄禾荟”商标的电商企业或个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有自主经营、良好信誉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 有良好的市场开拓能力和销售网络;
3. 电商企业或个体应用于线上销售的产品应符合第七条有关条款。
第九条 申请使用“庄禾荟”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庄禾荟”商标所有权人递交《“庄禾荟”商标使用申请书》,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认证书等有关证明。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免费使用“庄禾荟”商标。
第十一条 商标所有权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查,同时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二条 “庄禾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到期需延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天内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庄禾荟”商标。
第十三条 “庄禾荟”商标被许可人的权利
1. 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庄禾荟”商标;
2. 使用“庄禾荟”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 优先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或商标所有权人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 优先享受政府关于品牌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5. 优先享受政府提供的涉及绿色生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
第十四条 “庄禾荟”商标被许可人的义务
1.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庄禾荟”商标的产品质量和特有品质;
2. 接受“庄禾荟”商标所有权人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庄禾荟”商标使用的监督;
3. 加强“庄禾荟”商标标识的管理,确保“庄禾荟”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庄禾荟”商标标识,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
第三章 “庄禾荟”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商标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庄禾荟”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商标所有权人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庄禾荟”商标规范使用和使用“庄禾荟”商标的产品质量监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所有权人有权终止被许可人使用“庄禾荟”商标:
1. 擅自改变“庄禾荟”商标标识的;
2. 未经授权,擅自许可、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庄禾荟”商标标识的;
3. 未按照合同约定,超出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庄禾荟”商标的;
4. 同一产品一年内2次检验不合格的;
5. 违法情节严重或一年内2次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的;
6. 影响“庄禾荟”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庄禾荟”产品包装物设计的指导、规范。包装物原则上由商标所有权人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统一发放。使用人自行设计、印制的,要符合商标所有权人对产品包装物的要求。
第十八条 “庄禾荟”商标标识原则上印制在产品包装物正(前)面左上角,应规范醒目。
第十九条 印制和使用“庄禾荟”商标应严格按照“庄禾荟”商标标识的样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或标识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第二十条 使用人持有该产品自有商标或是地理标志商标的,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以母子商标的形式使用“庄禾荟”商标和自有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庄禾荟”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使用“庄禾荟”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标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庄禾荟”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庄禾荟”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均属对“庄禾荟”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第二十三条 对侵犯“庄禾荟”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商标所有权人未对“庄禾荟”商标的使用许可进行有效管理或控制,致使“庄禾荟”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使用“庄禾荟”商标,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大连庄河市电子商务协会、大连九成智慧科技园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期三年。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